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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日 2025-04-05 13:58:50 8胡家巷宁夏银川金凤区

山东电力已完成对4068个省定扶贫改造重点村光伏扶贫并网配套设施的改造升级,到2018年底累计并网容量140多万千瓦,惠及贫困群众85万多人。

8月纳入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公示期来了!9月4日, 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了《浙江省9月纳入2019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名单》和《浙江省9月纳入2019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统计表》两份表单。此前,国家能源局发布2019年光伏发电管理方案指标,今年分配给户用光伏的补贴额度为7.5亿元,预期装机容量约为350万千瓦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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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也应早做打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累计纳入2019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为269.72万千瓦对此,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也应早做打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按此并网容量增幅推测,2019年有补户用光伏装机指标很有可能在9月份用尽。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户用光伏有补指标已所剩无己。

8月纳入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公示期来了!9月4日, 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了《浙江省9月纳入2019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名单》和《浙江省9月纳入2019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统计表》两份表单。以7月底仅余80.28万千瓦余量计算,8月、9月平均新增量约为40万千瓦左右,超过这个并网增速,则意味着有补指标将会提前用完。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二条 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同时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系统。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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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六个月内在自治区从事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定机构撤销其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前款规定的民用建筑类型经评估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并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用电、用热、用冷、用水、用气等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监测内容,并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满足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

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二)民用建筑节能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评价;(五)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六)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七)绿色建材的应用;(八)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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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戴军瑞介绍,内蒙古绿色建筑正实现由单体向规模化发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内蒙古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直至取消审查资格。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民用建筑类型经评估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并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绿色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四十九条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销售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措施和保修期等信息。政策全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二十四条 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的排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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